分类: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1,096 次
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一、 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在创新性科研成果中贡献最大。同时,所带来的连锁效应和效果也最多。当然,应当清晰与通讯作者、第二、三作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署名权的问题。
创新性作品如科研论文、专利、调研报告等等的署名中,对于多个作者共同完成的情况,对作品贡献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别对于科研论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细致的规定;而当论文署名用于职称评定时,第一作者的分量显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单独署名的要轻。由于科学研究的复杂化多样化,如生物信息学有几百人署名一篇论文的情况。第一作者指的是署名排在最前面的那个人,有的文章署名也有两个或多个第一作者,称为并列第一作者,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在人名上进行标注。另外, 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同,与创造性贡献不同,通讯作者常由诸作者中在论文所属领域最有权威者所充当。
二、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
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
三、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与第二/三作者。
对作品有一定直接或间接帮助的贡献人,在总体贡献上跟第一作者有较大差距,统称为第二/三作者 。
四、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校硕士、博士生发表科研论文时,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是自己的导师,这不仅是出于惯例,而且是合理的。因为情况往往是,研究课题是导师的,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这时,不论用道德的眼光,还是用权利的眼光,导师署名第一都无可非议,因为关键思路(搞科研最看重的就是这个,习惯上称作“idea”)出自导师,学生投入和贡献的是一般工作、知识、精力和时间。我们可以说,即使在另外的情况下,两人合作决定署名次序也是如此,导师的身份、学校的行政权力等背景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由行政或学术机构发布扭曲论文署名权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比某个具体的侵占署名权事件更严重,更值得注意。因为它会制造不止一起,而是许许多多侵占署名权的事件;因为它使侵占署名权合法化,以单位名次的名义掩盖了其中的不道德问题;它还会在学校和科研机构慢慢形成一种风气,使人因为顺应家长制作风或屈从于行政权力而淡漠道德感和权利正当性意识。
五、 一般独立作者是指你自己一个人完成所有内容,而分第一第二作者的话,指文章是你们合作完成的。如果是为了走学术路线的话,第一作者价值高点,其他的也什么区别,主要还是看个人单位的要求。
六、一般评职称单位要下发文件,文件上会有具有要求,一般都是要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文章,还有的文件上规定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第二作者身份发表2篇,其实从发表文章来看这个第一第二的没有什么区别,关键要看下发的文件上是怎么要求的,怎样发表能承认才是关键,总之一句话一切以单位下发文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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