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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体范围包括:
(一)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比较渊博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全面负责学校或分管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善于在工作中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开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所分管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独具特色,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改革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就某些重大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对学生的思想发展进行积极引导。教学效果好,受到广大学生的一致好评。系统地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实施现代化教学手段。
(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重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指导过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并积极组织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运用现代最新知识和政治理论,使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是学校公认的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带头人和领导者。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运用政治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的新特点、新形势,对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规律性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积极提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经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其工作实绩与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简称研究论文,下同)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学术著作或通用教材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并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课题或其他省(部)级以上本学科研究课题,本人为主要设计者、组织者,研究成果经鉴定或组织实施,有创新,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所提出的观点、思路、方法,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表彰,或获得过省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在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业绩特别显著,在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并撰写总计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国家级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前三名)。
(四)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教授资格,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研究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教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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