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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助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达到相当大学公共外语四级水平。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申报职称主要材料弄虚作假者,自发现调查核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助教职务。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 2、能够在教授、副教授及讲师的指导下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教学、科研中的一般性问题。 (三)教学业绩条件 1、能讲授一门以上的大学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均不应少于16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00学时。以下情况可适当放宽对课堂教学的要求: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及医科院校中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工作量完成情况须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3、具有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能力,担任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工作,能组织、指导学生参与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工作。 (四)科研业绩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一条以上: 1、撰写一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题报告,得到本系(室)两名同行中级职务以上认可(须附有关评价意见)。 2、在校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3、积极参加校级以上科研活动,获得校级奖励1次。 4、积极参加教材编写工作。 5、带队实习,协助教授、副教授、讲师指导过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第五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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