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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4]25号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省属高等院校:
现将《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
件(试行)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教育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评审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教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教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 获得学士学位5年以上,取得助教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教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 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 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能力。
(二) 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应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任务;专业课教师,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讲授任务。
(三) 承担实验室建设,革新实验手段和充实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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