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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不论它的定义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还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都表明了宪法是一种法律,即意味着具有法律的局限性。因而在适当的时候对宪法进行修改就是一件必然的事情。反之,如果一直不予修改,反而会更危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和直接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国家职能考虑,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顺利运行的考虑,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对经济制度和政策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至于每当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在法律层面产生一个与之相抗的瓶颈,进而构成一个最基本的修改宪法的原因。在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四次总计31条修正案的修改中,经济制度和政策的修改就有11条,占了三分之一的分量。
再者,宪法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法,很多有名的学者都主张宪法是一种政治法。作为根本法,宪法往往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也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回避政治。从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来看,都是在党的建议和领导下进行的,在这种背景下,党将其政策写入宪法中,成为国家和社会建设的根本性指导条款。政策可能是全面的,但是政策往往关注的是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物质和精神的发展状况,追求的是一种阶段性的最高目标,其时效性和针对性强,但规范性和稳定性却较差,往往不能预见中长期社会将会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是否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以及人们是否依然愿意遵守该宪法等,这样一旦其预设的目标达成时,或者无法完成时,为了是社会发展能够持续下去,执政党就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这样宪法修改就成为了件理所当然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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