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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就谈不上行政实体法律目标的实现,甚至还可能带来破坏和其它消极的作用。其一,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启示。我国尚未制定出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法的原则,许多学者在论文、著作中多有涉及。我国学者在论述时,多把‘行政公正”、“行政公开”、“行政效率”等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有的还将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定位为“效率模式”、“权利模式”或者“权利效率并重模式”等。笔者认为,争论多、共识少的重要原因在于缺少一个一统全局的宪法性原则。其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正当程序能享有今天的崇高地位,与法院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美国法律界和司法界实用主义盛行,从而为“法官造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丰厚的土攘。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相比,明显过于依赖法条,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语义不详的部分则束手无策,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这种现象当然是多种原因形成的,但不容否认的是缺少一条具有相当弹性的宪法性原则。近年来民法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原则”而异军突起、备受瞩目就是对这种现状的一个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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