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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本质是自由,人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要实现权利,也可以说是要实现权利的自由,当然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自由。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实现权利并得到保护。宪法修改的15个经济人权条款,其实实质上体现了人权的自由度的扩张。
土地是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的资源,离开它人民不能生活,自然人权也得不到保障。1982 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8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由于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资源,这样修改后社会经济主体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活力,提高了社会和国家的经济自由度。
另外,宪法修正案还规定了关于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虽然说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征收或者征用必须给予补偿,这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补偿”写入宪法后, 为弱小公民私权利对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提供了宪法保护, 这样公民财产权受保障的自由度就扩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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