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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549 次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问题正是解决环境保险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相互矛盾的问题。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共保险发展,环境保险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而引起的社会,非特定性质的环境污染,潜力等,这决定了它的伤害不能也不应该只存在一个商业保险。认为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该是从一般保险业务的不同,并有保险政策的本质。各国应建立环境规章或特定机构的判断完全的责任,以及确定的补偿,以确定保险费率及其他事项,应正确处理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的数量。事实上,环境责任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操作可以,但由于涉及到环境保险的切身利益,因此,适当的政府干预是有道理的。
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要根据对可保风险的划分界定。根据“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的定义,我们一般将污染划分为突发性环境污染和渐进性环境污染两类,突发性环境污染当然具有可保风险的三个特征,无疑属于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至于渐进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发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渐被发觉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质疑。但是,论者认为,虽然渐进性环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渐被发现的,但是其危害一旦发生也和突发性污染一样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应该被纳入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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