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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面临的“环境保护”的风险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34 次

首先,要防范各国环境政策和立法差异风险。发达国家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不仅环境保护立法的质量很高,同时这些高质量的法律能得到有效执行。在环境政策和立法方面,发达国家出现了重视环境恢复与再生的立法趋势。美国先后制定《超级基金法》(即:《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和《露天采矿控制和复垦法》等,对环境的恢复和再生做了许多具体规定。1995年的《英国环境法》专门就污染土地和废弃矿山的治理和恢复问题进行规定。1999年加拿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的第一项具体职责就是“采取预防的和救济的措施,以保护、提高和恢复环境”。德国制定有专门的《矿山还原法》。欧盟已把土壤保护战略列入其第六次环境行动计划的七个主题之中。日本制定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其次,要调查并购前目标企业环境保护状况和防范并购后环境保护责任风险。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股份损失,我国企业要特别注意被收购目标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和能力,调查其历史上是否有环境侵权的诉讼或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等。

最后,要防范环境保护标准差异风险。从国际范围来看,欧美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相对较高,而在非洲和拉美等欠发达地区,环境保护的标准较低。

2009年,四川腾中收购悍马夭折一案,除收购方腾中准备不充分、盲目并购等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看重环境保护,关停不环保的产能。在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潮流下,悍马的高耗油率已越来越不受欢迎,2009年悍马已接近于停产。2010年,通用汽车宣布收购交易失败,并声称将关闭悍马品牌,此举受到美国环保人士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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