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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渐进发展经历了七个阶段:
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于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明确了要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多达789项。
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于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此外,本轮改革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即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于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与前两次改革不同的是,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权。
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于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于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于2012年9月23日,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71项,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43项)。
2013年全国“两会”后,国务院继续以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权和放权给地方等形式加速推进改革,4月24日决定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事项,5月6日再次决定取消和下放62项行政审批事项,5月15日,国务院更是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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