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82 次
确立迁徙权,消除流动人口犯罪标签。
迁徙自由的内容不仅是迁徙自由之权利本身,更重要的是依附于迁徙自由权的一些其他附属权利,让流动人口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迁徙自由权是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迁徙自由权的缺失,使得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整体,在这个权利体系中、在决定社会分层的许多指标方面都与城市常住人口存在着显著的差距,导致了社会极大的不平等性。确认迁徙自由权,成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必然选择。在户籍制度框架下,户籍成了社会分层的身份标识,只有去除流动人口的标签化,进一步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正,将迁徙权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根本上实现迁徙自由,这是杜绝流动人口以户籍身份界定造成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保障平等权力,实现各地人口间的融合与共生。
平等权是民主与人权的基础,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内容。平等权从其法律的实现形式上看,可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又称为“机会平等”,是指公民法律上的平等。但我国目前受户籍制度限制,流动人口在法律权利的实现上处于弱势地位,经济社会权利被相对剥夺,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同时,给予两个实力水平不在同一水平线上的两个人以同等机会本身也是一种不平等的体现。应该特殊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要使社会所有成员处于一个实质平等的地位应通过合理的补偿或再分配,这也是国家积极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帮助。比如,以特别法《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的形式来保障流动人口各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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