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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职权设定及监督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68 次

行政机关必须对于某件事情有进行处理和决定的权力,然后才能作出各种不同的具体处理和决定。”也即行政职权的结构具有两个层次:权力界限(简称权限,又称管辖权)和权力能力(简称权能)。权限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时在事务、地域和层级方面的界限。

权能则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采取一定方法、手段或措施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的一种资格。具体到商标注册行政管理中,商标局、商评委和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对哪些事项具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时可以运用哪些手段或措施。文章仅探讨管辖权问题。

依据商标局官方网站的说明,其职权几乎囊括了除驳回复审之外的所有职能,包括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商标使用管理等。笔者建议商标局的权限应定位为商标注册确权审查及商标驳回复审前置审查两项。

增加实质审查驳回复审前置审查职能。我国商标注册分为形式审查程序和实质审查程序,所谓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和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注册应当符合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的审查。商标法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经实质审查不予确认并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就此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由商评委作出行政决定。与商评委相比,商标局商标注册审查更具专业性,由商标局原审查部门对复审案件进行前置审查,审查客体一致、审查标准一致。原审查部门的审查员可以谨慎处理,有错必改,在此基础上提出前置审查意见,再由商评委复核,最终以商评委的名义作出复审决定。相关制度的设置,可以参照专利复审制度。

取消实质审查后的公告异议程序,增加形式审查后的公布程序。注册异议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商标审查,以弥补审查员的疏漏。笔者认为,相对于审查员来说,无论是从专业角度,还是从引证商标的数据库分析,社会公众能提供不符合注册要件的概率很小。同时,商标法关于异议程序的规定过于繁琐,包括商标局异议程序、商评委复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等,不仅违背了行政效率原则,更没有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形式审查公布程序,是指商标注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确定申请日后,予以公布,允许任何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不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公布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意见,供商标局在实质审查时参考,但商标局没有答复义务。该程序的设置,一方面可以弥补审查员信息不足;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潜在的第三人利益如果潜在第三人提出的意见没有得到商标局的支持,其可以在商标注册后及时向商评委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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