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其他论文发表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58 次
由于缺乏系统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为指导,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多以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为评价准则。其实施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供应商主动执行 SA8000 标准,因为 SA8000 标准的目标实现多依赖于激励机制,即企业通过 SA8000 标准可获得更多的订单和商业机会;二是国际贸易进口国要求供应商执行 SA8000 标准,虽然 SA8000 标准的实施方式是出于主体自愿而非国家强制力,但实际上发达国家要求执行国际标准的做法对低劳工标准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种新形式的贸易壁垒。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国内食品出口企业迫于压力执行,而非国际贸易企业很少能完全执行此标准。
虽然多数专家、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的承诺事项只是具有“宣言”的性质,并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约束力。但他们也承认,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面向全社会的公开承诺,即使没有法律上直接的约束力,企业也很难做到视而不见。利益相关者会参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做出评价,如果企业无法做到承诺事项,利益相关者心中的企业形象就会大打折扣,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严格说来,企业类型多种多样,社会责任报告千差万别,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评价标准,而只能作为补充工具存在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国际社会责任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共同构成了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的雏形,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是很不完善的,SA8000 国际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由于缺乏有效地约束机制而只被少数企业采用,中国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还只是停留在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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