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10 次
在我们现今社会,存在这样的现状,一部分人买不起房,没有房居住,只能退而求其次购买小产权房;而与之相对的,一小部分人不仅可以住豪宅,甚至拥有多套房产。这种贫富差距明显,社会公平缺失的情况,使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也从另一个方面折射出了社会民众对社会公平价值的诉求和迫切需要。
本文认为,虽然现行政策、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但这种禁止在当前是不合时宜的。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我们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统筹城乡发展。而这种不加区分一律简单禁止小产权房交易的做法,不仅与党的十七大精神不相符合,更是人为地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制造壁垒,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小产权房存在己有时日,在一些城市甚至也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购买者人数之众也值得关注,不容小觑。其关系到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以及广大农民同胞的切身利益,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如果贸然禁止小产权房的存在与交易,就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民生保障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相悖。居者有其屋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主体地位必须从法律上予以归位,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的完整性必须从法律上予以复原,我们可以尝试通过重新设计相关法律制度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从长远看,有条件的使小产权房合法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笔者认为,有条件的赋予小产权房合法地位不仅符合社会公平价值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我国在新时期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有利于社会、经济向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对于,一部分住不起房的人,购买的小产权房使其合法化,有利于推进全社会公平,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还可以有效缓解我国目前贫富差距不断增大的现状,有利于全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降低了解决因贫富差距增大而产生的问题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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