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政治哲学发表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672 次
传统的立宪主义观点认为,基于传统的公私法二元划分,宪法属于公法,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而不是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因此,人权规范只约束国家权力,至于私主体行为,应该由私法进行调整,人权规范则对其不产生效力。当然,这种传统的人权规范对于私法领域无效力说早已日渐衰微,笔者也认为太过狭隘了。
宪法作为资产阶级的杰作,必然要彻底否定封建专制制度。出自资阶级之手的宪法中的各项制度设计无一不是为了防止权力集中、避免专制独裁。因此人权规范的矛头直指国家权力, 不过是由于资产阶级亟需摆脱专制王权的束缚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罢了。从近代立宪主义的根本精神来看,人权的确仅仅是一种在公民与国家权力之关系上被保障的自由权利而已。当然,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人权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因为即使是民主社会法治国家,国家权力仍有做出不法行为的可能。但人类社会步入现代文明的门槛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权侵害行为出现了新现象,如果人权规范的规制对象还局限于狭隘的国家权力上,已然不能满足充分有效地保护人权之需要了。因此,将人权规范的效力扩大至私法领域,超越近代宪法产生之时的效力范围,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加大对人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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