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现象:一方面,股东的正当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据实务部门透露,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股东诉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股东提起直接诉讼或派生诉讼并被法院受理和支持的也有一部分, 但多数案件都在立案审查时就被挡在法院大门之外,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很多法院明显存在着对公司治理介入过滥的嫌疑,甚至充当了内部控制人阻挠股东行使正当股东权利的工具。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基本上是建立在司法系统自身能够良好运作的预设之上的,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有时司法甚至充当了扰乱公司治理的帮凶。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处于我国公司治理第一线的人们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能够发挥良好的效果充满着警惕和怀疑。应该说,司法腐败是制约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最大障碍,有法谚道:“犯罪是污染了水流,而司法腐败是污染了水源。”因 为制度方面的欠缺可以通过立法加以补充,甚至可以通过高素质的法官在裁判中加以弥补,而司法腐败却无论如何也难以补救,因为它已经打破了最后一道防线。
我国的法院尚无明确的职能分工,只是按照大部门法形成了笼统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庭的分类,加之法院受理的公司案件本身也不多,造成法官对公司案件并无太多的经验积累,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功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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