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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我国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规定内容、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及残留量等方面都有差别。如在使用原则上,欧盟规定必须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持续的监测以及评估,对可能存在健康隐患的食品添加剂及其衍生物一定要进行适当的毒理学测试和评价, 而我国则没有做出类似规定。
另外, 欧盟对于食品添加剂按不同食品分别制定了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标准,相比于我国更为合理。欧盟不仅在其使用范围上划分得很详细, 而且其最大使用量对于不同的食品都有不同的规定, 而我国在最大使用量上只给出一个数学,并没有针对不同的食品进行分类限定。
欧盟在食品添加规范方面,一般采取的是混合模式:欧盟对食品添加剂有一套科学的评定方式,通过评价将对合格安全的食品添加剂及使用条件等进行公示。各项食品应该在配料中对添加剂进行标注,对消费者信息公开,不要对产品信息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欧盟在食品标签上对食品添加剂也实行管理。欧盟对食品标签总体要求是食品标识不能让消费者对产品的属性产生误解,并规定必须按照成分重量的顺序列出所有成份,这包括按配料的名称或功能分类(如色素、抗氧化剂等)列出食品成份。香料可标示为“香料”或更准确的名称(如香兰素),同时要求要特别注明转32基因有机物配料、包装气体、甜味剂、阿斯巴甜和阿斯巴甜与安赛蜜混合物、糖醇、金鸡纳霜和咖啡因这些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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