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609 次
对民间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做出明确的界定,既是对有关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定相关政策的前提,而现行法规在这方面的缺陷极为明显。党和政府的文件以及相关法规,一般都把社会团体当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同时肯定它的群众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对民间组织的这一定性,基本上是合理的,但是没有指出社会团体的非政府性。这可能是出 于对“非政府性”的误解,把“非政府性”曲解为与政府没有关系,或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领导。事实上,这里的非政府性,主要是指它不属于党和政府的组织系统,相对独立于 党政权力机关,而不是指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民间组织同样也可以由政府创立,受政府引导,得到政府资助。
关于民间组织的定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分别作了这样的界定:“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称:“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 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管理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 的非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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