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34 次
现代刑法价值取向在于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法益概念主要围绕个体权利构建;在责任形式上,它强调规范意义的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认为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选择违法行为,他应当承担受谴责的责任。这种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刑法在解决风险问题时容易遭遇挫败,无法识别和容纳现代风险。主要表现为:
第一,传统刑法中个人化的、物质性的、静态的法益范畴无法涵盖新的权益类型。风险社会中遭受威胁或损害的对象不限于特定个人,也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不特定多数,还包括未出生的后代的权益与自然的利益。
第二,危害无法认定。传统刑法强调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这种侵害一般要求是现实的物质侵害后果。在风险社会中,侵害后果往往很难被估测和认定,
化学污染、核辐射和转基因生物等可能引发的危害,超越目前人类的认识能力。
第三,传统归责原则的失效。风险社会中危险或损害的造成往往由众多因素引发,而非源于个人的特定罪行,传统因果准则难以证明其间的因果性。
第四,个人责任的责任形式导致无法追究集体责任。传统刑法的责任主体只限于个人,但风险社会中生产风险的主要不是个人而是各种组织。风险社会由此面临悖论:由人为风险造成 的显性与潜在的破坏日趋严重,但却没有人或组织需要对此负责。既有法律体系合理性的崩溃,是导致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产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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