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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8年药学和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分类: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558 次

各设区市职改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职改办:
为做好2008年度全省医药企事业单位药学专业和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拟定于2008年第四季度分别召开全省药学专业和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及依据
(一)  评审范围和对象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专业或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技术情报、技术咨询及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分别具备闽药监〔2003〕文人207号、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相应申报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依据
    2007年度全省药学专业和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分别按2003年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事厅印发的《福建省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药监〔2003〕文人207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闽食药监人[2005]355号)和省经贸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及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外语免试的按闽人发[2002]152号、154号文件执行。
二、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应报送的评审材料
(一)设区市职改办或省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明表一式30份(表
式附后),表中文字内容须打印,申报医药专业的表格规格以A4【210mm×297mm】复印纸为准(样表见附1),申报医药工程专业的表格规格以A3【420mm×297mm】复印纸为准(样表见附2);凡不符合上述规格的,一律不予受理;
属破格晋升的人员须在"简明表"的"备注"栏中写明符合哪一文件中哪一条款之规定;符合并作为"选优"对象申报的人员,须在"简明表"的"备注"栏中注明"选优对象";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可以手写,但字迹应工整,字体为楷体);
(四)代表作应复印25份,其中10份将其姓名、单位隐去,不须盖章;
(五)本人任现职以来至少2个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各1份;
(六)本人任现职以来至少两个年度继续教育凭证;
(七)外语或医古文成绩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一式1份(外语不作必备条件的除外);
外语免试或不作必备条件的人员,须在"简明表"的"外语考试语种成绩"栏中写明"外语免试"或"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八)最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书及聘约合同等复印件各1份;
(九)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的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十)申报评审人员必须分别打印《申报评审药学专业副高级职称(副主任药师)简明一览表》和《申报评审医药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简明一览表》(样表见附3、附4)各1份,并附软盘;
(十一)破格晋升人员应严格按照闽药监〔2003〕文人207号或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破格晋升条件报送评审材料。
三、其它要求
     (一)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申报人员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明表》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公布7天以上。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简明表"的"公示"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材料真实,符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上述申报材料中,除(八)、(九)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各设区市、厅局职改办必须对推荐报送的评审材料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全面、规范,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
    (三)除要求隐去姓名、单位的代表作复印件外,凡申报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材料不予使用。
(四)凡任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任现职以后发表的论文应提交刊物原件,"稿件采用通知书"及排版清样一律不使用。
     (五)申报材料统一按顺序(装订)放入牛皮纸制的"档案袋"内,并在档案袋封面贴上写明上报材料的清单(样表见附5)。
    (六)凡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须使用A4复印纸。
   (七)评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闽价[2000]费字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申报评审材料受理截止日期:2008年9月30日,请各地区、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材料,逾期恕不受理。
申报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九)为确保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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