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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成立条件和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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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代位权诉讼的首要问题。综合考虑“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经济自由”这两个价值目标,代位权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迟延履行;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合同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已作出明确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该解释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的位置,但未明确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从代位权诉讼的特点分析,债务人应属于依附于原告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如下:   

1、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债务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债务人仅享有抗辩权,而并无独立请求权。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主动主张其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表现,而代位权诉讼正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才引发,所以债务人显然不存在这一“积极性”。   
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设立前提是案件中原、被告均对其负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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