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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一家建筑公司下属有十多个分支。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建设总公司从便于企业管理成本会计的角度来看,完整的管理权力下放给分支机构。建设公司负责招聘工程,分公司负责建设要求。一个分支,从熟悉从各种渠道,从农村招收数百人的农民工的承建商按照建设总公司的要求,在公路建设施工。
建设总公司的工作权,资金使用,施工管理,分支充分代表团的权利的权利。建设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已签署相应的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建设公司下放给分行,分行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公司根据该协议,该分支机构拨付的资金开始前,在与用人单位的要求,按照分公司,完成计划的道路工程。
然而,分支项目建成后,数百名民工是不是按照原来的协议薪酬。找到分支理论,分支,这些民工坦言:所有的钱给承包商,属于谁招用钱的承包商,直接支付的工资不论分支机构。这些承包商真正得到的钱,不知道。一些承包商支付只有一个分支的一部分,一些承包商未支付。说,不论薪酬,甚至没有工资,没有丝毫的书面文件,甚至一些承包商消失。因此,承包商,包括民工,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的部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建设总公司承担所有责任,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公司不服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讼。拒绝领奖的是:建设公司分公司协议,所有的资本成本,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全部拨付各分支机构,该分支有没有异议。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建设总公司承担不当。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建设总公司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一个分支和民工理由,对上诉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坚持建设总公司失去了承诺支付所有的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责任。
案例分析
在施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形式,不涉及农民工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建筑公司已列入分配给分公司的农民工工资的足额。由此看来,在施工企业似乎不应当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相应的责任应该是分支。科认为,建设公司确实将包括对农民工的工资,包括分配给分行的金额,但分支机构和承包商有协议,在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给承包商的协议所规定的分支,所有的责任应该由承包商承担。移徙工人应当受到起诉,而非附属公司和建筑公司承办。
从劳动法的角度分析,包工头是他个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招聘和就业能力,他只是建议农民工,其信誉。分支应该有招聘,雇用的法律能力和能力,因为建设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招聘,雇用。在理论上,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支的权利能力和劳动能力,但因为树枝和建筑公司有一个内部协议,上级法人单位授权该分行实现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能力,使分支和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拖欠农民工的责任应该由分行承担。
问题的症结是该分支是愿意接受这个责任。科强调,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给承包商,观点,但案件本身:第一,承建商没有承认或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事实;第二,一些承包商已移居。承包商,负起这个责任,分行必须从所有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在一个分支,而不是农民工个人追索责任的承包商手中收回。此外,分支和不进入任何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建商是证据不足。因此,为了分行从承建商收回手中的钱更是难上加难。
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断层是显而易见的。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分支,然后分支直接支付工资的民工,自己的法律责任。由他人转让工资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除非工人一个明确的任务,否则,任何人都有工资的权利。因此,分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强制性的。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决定和判断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限期支付民工的工资,它的适当吗?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没有问题的。
首先,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分支机构本身不具备就业能力和能力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分支,由建筑公司建设总公司授权的权利,是真正的主体劳动合同。
其次,事实上,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建设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可以视为建设公司的内部管理分工协议,属于建设总公司的内部事务。这主要是因为:分行有没有独立的法律行为能力和主枝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就业能力。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人民法院建设总公司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是没有缺陷。
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开展:第一,建设公司应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总公司分公司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三,如果分支确实是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承建商,应该尽可能回收承办商在这些基金的手中;第四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支付给承建商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承包商和拒绝返回大厦授权分行该公司,承建商提出民事诉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建设总公司前的最低限额。
如果承包商完全缺席,只由建筑公司承担所有损失。
特别注意
像这种情况下,大量。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与对方的主体要切实了解对方是否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能力。这些工人应注意雇主是否有工作,就业资格,雇主应注意审查符合租用条件的工人,达到法定工作年龄。只有这样,双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劳动合同履行真实。
“劳动合同法”问及一个
谁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专指“打工仔”和“用人单位”。与其他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具体的:一个是劳动者;一方是雇主。雇员和雇主应该有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条件。不合法合格的公民,组织和个人,没有劳动的权利,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建立与工人的劳动关系人民共和国,进入到,执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应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他们的工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96条规定, :“机构的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就业制度的实施,履行,变更,解散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按照规定这在执行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明确范围,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个主要的劳动合同---工人
按照第二条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包括:的中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营非企业单位的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从劳动合同的,主要的党务工作者,工人是不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说,普通工人,但工人的劳动法律意识。在社会学意义上的工人,是指对大自然的认识和改造人的性质,自诞生以来,这样的人是工人。我们谈论的是劳动合同主体的工人,特别是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公民。
“劳动法”第15条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雇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这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资格获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能力。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劳动法”第15条(2)规定:艺术,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和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雇主的另一边。从该国的法律的角度来看,雇主,法律允许该组织招募和使用的劳动。这些组织包括中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在用人单位的范围不断扩大,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社会组织举办的非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包括不同类型的高校,科研院所。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和社会组织。然而,由于我们的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情况,法律制度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有很多经济组织不具有法律地位,如一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上。这些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一个“自然人”的范畴,按照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社会生产活动中招募和使用劳动的劳工政策。但必须明确,无论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招募和使用劳动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你必须有法律和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能力,不能建立一个合法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3规定:“用人单位的合法业务经营资格的犯罪行为应被举行的法律责任;工人都已经执行的劳动,单位或者其投资者应,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支付他们的劳动补偿,经济赔偿和补偿;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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