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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专业农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要求2009年
农业职称专业设置
农学(含作物栽培与耕作、作物遗传育种、热带作物);
园艺(含果树、蔬菜、茶叶、花木、蚕桑) ;
土壤肥料(含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肥料管理与应用、土肥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节水农业);植物保护(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与综合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应用);
畜牧(含家畜家禽及特种动物遗传育种、饲养与技术管理、饲料、草业);
兽医(含中兽医、动物检疫、兽药检验及兽药管理)。
农业职称名称
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统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园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园艺师、高级园艺师;畜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
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农业职称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农学、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
农业职称专业相关明细:
一、农艺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种子技术管理、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以及从事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
适用于从事畜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动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畜牧、草业、饲料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
适用于从事兽医工作技术服务、推广、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兽药品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农机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机工程科学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产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水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村能源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新技术开发、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名称
农艺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畜牧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
兽医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农机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产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农村能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农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机工程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农业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工作四年以上。
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并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推广、管理、市场等方面的知识、法规。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地区的农情和生产特点,并能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提出针对本地生产与科技应用等方面的可行性建议。
(3)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当地生产、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管理、技术开发与经营等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表现出较高水平。
2.工作经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有为主参加制定本辖区农业生产发展或技术推广规划或计划的经历;
(2)有一次以上主持或为主参加上一级或三次以上参加本级立项的重大农业技术项目(包括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技术攻关等项目)全过程的经历,且项目实施情况良好;
(3)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发展情况提出过有关产业结构(布局)调整、技术应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4)主持或为主制定过二项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定(办法)或技术规程(质量标准);
(5)参加过当地重大农业科技攻关活动,取得过经省级成果管理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
(6)负责或组织过当地重大农业新技术推广或常规技术普及的培训工作,编写培训教材累计在五万字以上。
3.工作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能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独立解决当地农业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针对农业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难题提出技术改进意见;
(2)能根据当地农业生产水平组织制定农业生产发展或技术推广规划、计划;
(3)能独立制定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能运用专业知识,组织重大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5)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作的能力。
4.业绩与成果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制定或提出的生产规划或计划、技术方案、意见被采纳应用,并取得良好的效益;
(2)在技术推广工作中独立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或撰写过水平较高、适用性强的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3)两次以上主持或为主制定过当地或行业科技管理规定、技术规程,且实施后效果显著;
(4)在技术服务、经营中,成功引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效益显著;
(5)在重要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必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参加编写1万字以上);
(6)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7)取得过经省(部)级成果管理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或主持过省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效果良好(增产10%以上)。
农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理论水平
(1)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推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法规;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熟悉当地农业生产情况和生产特点;
(3)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技术知识,解决生产、技术推广、技术监督、培训、服务与科技管理、执法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工作经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有参加制定本辖区农业生产发展或技术推广规划、计划的经历;
(2)有参加上级下达的农业新技术项目(包括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技术攻关等项目)或本级下达的重大农业技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经历;
(3)熟悉当地农业生产现状,有针对当地农业技术普及现状,提出过技术推广或技术普及的意见、建议及方案,并被采纳的经历;
(4)有参加制定本专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定(办法)或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的经历;
(5)有为主参加当地本专业生产情况调研,独立完成技术调研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经历。
3.工作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等方面的任务,在技术推广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协调、攻关能力;
(2)能够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现状,指导一定区域内农业生产结构(布局)调整,制定生产计划,提出有针对性的生产技术建议,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促进生产发展;
(3)在科技管理工作中,能够根据本地生产的实际需要,提出有关技术推广、技术管理、技术监督、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规范、规划与管理建议,并被采纳;
(4)能够针对当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与咨询,具有从理论与技能上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5)在技术开发与经营服务中,能够根据当地生产需要,引进适合当地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或品种资源,并指导运用,产生较好社会效益;
(6)掌握有关农业技术的条例、法规与标准,能较好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进行有效技术监督。
4.业绩与成果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参加制定的生产规划、计划、技术方案或提出的技术意见、建议,经实施后产生良好效益;
(2)在重要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编写县以上应用的本专业技术推广培训教材、讲义、科普读物、技术资料一万字以上;
(4)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奖励二次以上;
(5)参加的技术推广或开发项目,经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取得显著效益;
(6)引进适合当地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或品种资源,并指导应用;或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使当地一项以上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率有较大提高,效益显著,增产5%以上。
农业职称专业设置
农学(含作物栽培与耕作、作物遗传育种、热带作物);园艺(含果树、蔬菜、茶叶、花木、蚕桑) ;土壤肥料(含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肥料管理与应用、土肥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节水农业);植物保护(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与综合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应用);畜牧(含家畜家禽及特种动物遗传育种、饲养与技术管理、饲料、草业);兽医(含中兽医、动物检疫、兽药检验及兽药管理)。
农业职称名称
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统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园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园艺师、高级园艺师;畜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农业职称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农学、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
农业职称专业相关明细:
一、农艺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种子技术管理、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以及从事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
适用于从事畜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动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畜牧、草业、饲料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
适用于从事兽医工作技术服务、推广、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兽药品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农机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机工程科学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产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水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村能源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新技术开发、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名称
农艺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畜牧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
兽医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农机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产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农村能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农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机工程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农业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工作四年以上。
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并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推广、管理、市场等方面的知识、法规。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地区的农情和生产特点,并能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提出针对本地生产与科技应用等方面的可行性建议。
(3)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当地生产、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管理、技术开发与经营等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表现出较高水平。
2.工作经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有为主参加制定本辖区农业生产发展或技术推广规划或计划的经历;
(2)有一次以上主持或为主参加上一级或三次以上参加本级立项的重大农业技术项目(包括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技术攻关等项目)全过程的经历,且项目实施情况良好;
(3)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发展情况提出过有关产业结构(布局)调整、技术应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4)主持或为主制定过二项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定(办法)或技术规程(质量标准);
(5)参加过当地重大农业科技攻关活动,取得过经省级成果管理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
(6)负责或组织过当地重大农业新技术推广或常规技术普及的培训工作,编写培训教材累计在五万字以上。
3.工作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能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独立解决当地农业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针对农业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难题提出技术改进意见;
(2)能根据当地农业生产水平组织制定农业生产发展或技术推广规划、计划;
(3)能独立制定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能运用专业知识,组织重大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5)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作的能力。
4.业绩与成果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制定或提出的生产规划或计划、技术方案、意见被采纳应用,并取得良好的效益;
(2)在技术推广工作中独立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或撰写过水平较高、适用性强的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3)两次以上主持或为主制定过当地或行业科技管理规定、技术规程,且实施后效果显著;
(4)在技术服务、经营中,成功引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效益显著;
(5)在重要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必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参加编写1万字以上);
(6)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7)取得过经省(部)级成果管理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或主持过省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效果良好(增产10%以上)。
农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理论水平
(1)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推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法规;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熟悉当地农业生产情况和生产特点;
(3)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技术知识,解决生产、技术推广、技术监督、培训、服务与科技管理、执法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工作经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有参加制定本辖区农业生产发展或技术推广规划、计划的经历;
(2)有参加上级下达的农业新技术项目(包括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技术攻关等项目)或本级下达的重大农业技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经历;
(3)熟悉当地农业生产现状,有针对当地农业技术普及现状,提出过技术推广或技术普及的意见、建议及方案,并被采纳的经历;
(4)有参加制定本专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定(办法)或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的经历;
(5)有为主参加当地本专业生产情况调研,独立完成技术调研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经历。
3.工作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等方面的任务,在技术推广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协调、攻关能力;
(2)能够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现状,指导一定区域内农业生产结构(布局)调整,制定生产计划,提出有针对性的生产技术建议,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促进生产发展;
(3)在科技管理工作中,能够根据本地生产的实际需要,提出有关技术推广、技术管理、技术监督、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规范、规划与管理建议,并被采纳;
(4)能够针对当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与咨询,具有从理论与技能上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5)在技术开发与经营服务中,能够根据当地生产需要,引进适合当地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或品种资源,并指导运用,产生较好社会效益;
(6)掌握有关农业技术的条例、法规与标准,能较好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进行有效技术监督。
4.业绩与成果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参加制定的生产规划、计划、技术方案或提出的技术意见、建议,经实施后产生良好效益;
(2)在重要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编写县以上应用的本专业技术推广培训教材、讲义、科普读物、技术资料一万字以上;
(4)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奖励二次以上;
(5)参加的技术推广或开发项目,经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取得显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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