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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试行)
大院研发[2008]1号
为加强导师队伍管理,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激发和调动导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形成合理的导师梯队,整体提高我院导师指导水平,为创建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奠定基础,为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提供动力,从而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院《关于印发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院研发[200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所有在岗研究生导师都要接受学校的定期考核,包括聘任期满考核与年度考核。
2、在考核当年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但尚未招生的新增研究生导师不参加当年考核。
二、考核内容
聘任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导师在聘期间的职责履行情况、招生培养任务完成情况、科研项目、成果和经费情况等,具体考核指标内容详见《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测评表》;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硕士点参照本考核办法自行制定。
三、考核时间
聘任期满考核自导师受聘之年起每三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于考核当年12月份开展此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顺延至次年1~2月份。
四、组织机构
聘任期满考核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及聘任期满考核的初评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导师聘任期满考核
结果的审查认定。
五、考核程序
由二级学院、研究生处按照考核办法组织进行。
六、考核办法
(一)聘任期满考核:分为学生测评、导师自评、二级学院初评、学校终评。
1、导师须于考核当年规定时间内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1式2份;
(2)《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测评表一》(导师用)1式1份;
(3)相关附件材料(如课题批文、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复印件)1式1份,及指导研究生年度总结(总结每年一份),以上材料均交留二级学院建档妥存。
2、由研究生处组织各专业学生填写《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测评表二》(研究生用),然后由二级学院将同一导师所带三届学生评分汇总计算出平均分,
即该导师此项目的最终得分。
3、各二级学院根据导师平时综合表现,认真填写《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测评表三》(二级学院用)。
4、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导师、学生提交材料按照考核标准认真进行等级评定,确定评定等级,填报《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统计表》。
5、各二级学院须在考核结束后,将导师考核相关表格、附件材料和二级学院初评结果即《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统计表》交至学校研究生处。
6、研究生处根据二级学院提交材料按照考核标准核实初评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最终评定等级,并将各二级学院所报附件材料及《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导师考核登记表》返回二级学院存档。
7、计分办法
考核基本项目为100分(包括导师考核评分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科研项目、成果和经费情况得分40分,硕士研究生调查测评表30分,二级学院调查测评表30分)
,加分项目20分,满分120分。对于每项指标达到考核内容要求者,得到相应分值的满分,否则不得分;加分项目如果成倍达到考核内容要求,即可按相应倍数加
分,但加分项目总分不超过20分。
(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二级学院参照本考核办法自行制订。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考核办法按期组织考核,于次年三月份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作为下一年度核发各类津贴及招生的依据。
七、考核结果及奖惩办法
(一)聘任期满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100分-120分)、合格(70分-10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1、凡考核优秀的导师按期发放导师津贴,并作为今后评优的主要依据。
2、凡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期发放导师津贴。
3、凡考核为不合格的导师,终止导师资格,如仍指导研究生者,必须继续完成好指导工作,导师津贴及各项待遇保留至被指导最低年级研究生毕业之月;未指导
研究生者,自考核时间所在学期起停发导师津贴及各项待遇。以后如申请招收研究生,需重新参加导师资格遴选。
(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两个等级:合格、不合格。
1.凡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期发放导师津贴。
2.凡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停止其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
八、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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