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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分类: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563 次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和2、或1和3:
  1.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的财会工作,在搞好企业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近3年来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需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
  2.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份值的专著1部。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并有其中1篇获得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论文评选一等奖。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原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其中原件1份,其余可交复印件)。  3.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任会计师的聘书、会计证各1份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时间。
  4.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有效期内的成绩通知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5.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6.财会业务工作总结一式五份(单位要审核盖章)。
  7.业绩成果或获奖成果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8.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数量标准提交著作、论文及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原件。
  9.申报人必须将提交的所有材料分类装订,整齐规范。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申报者提出答辩要求。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2.“独立完成”:是指所提交的论文、著作必须是由申报者本人单独创作的,既不是编写的,也不是与其他人合作完成的。
  3.“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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