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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分类: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853 次

教人〔2005〕3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各高等职业学校,各职工大学: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实习实践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为发展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学校、有关成人高校中申报教授、副教授和讲师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资格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两年不能申报;
  (三)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两年不能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合格以下等次的,从下一次合格之后再满一个任期方可申报。
  第六条 在教育教学、教学技术创新、科技开发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高校教学1年以上,累计工作满3年,可以直接认定讲师任职资格。其余教师申报,要符合第八至十一条要求。
  第八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满3年;
  2、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参加本专业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第九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2、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3、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4、专业课教师任期内累计应有半年相关专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或技能操作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专业基础课教师任期内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5、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校评为优秀;
   2、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3、参加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对某单位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影响;
  4、参加1项校级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5、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2、获得1项专利、省级成果,或提交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3、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学士学位,并且其间从事高校教学的教师,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担任讲师职务满6年;
  4、取得本科学历满10年,并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2、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3、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4、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或技能操作达到高级工水平。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5、指导过青年教师教学或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校评为优秀,并获得校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
  2、教学研究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
  3、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4、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6、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研、科研论文3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2、正式出版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一部或参编高职高专省级规划教材、教学参考书撰写4万字或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本人承担2万字以上)1篇(部)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专利2项或省级成果2项,并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六章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学士学位,并且其间从事高校教学的教师,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担任副教授职务满6年;
  (三)取得本科学历满15年,并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受聘副教授任职资格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
  2、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2、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3、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4、专业课教师任期内累计有1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或技能操作达到技师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专业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5、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校评为优秀,并获得厅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
  2、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3、获得国家级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以上(前3名);
  4、本人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6、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十九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其中国家重点级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正式出版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作为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主编、副主编并撰写6万字以上),并公开发表国家重点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3、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且参加省级以上展览并获二等以上奖励),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公开发表国家重点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著作、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2部以上(每部不少于4万字);
  4、主持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并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国家重点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著作、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2部以上(每部不少于4万字);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公开发表国家重点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著作、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2部以上(每部不少于4万字)。
  第七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厅级成果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或主持完成厅级科研项目一项;
  2、1篇论文被国际公认的检索工具所收录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优秀教师。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业务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一)或(二)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三等奖(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或高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参加国家专项展览会);
  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得全国优秀教师或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业务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外,须符合下列(一)或(二)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研奖励(前5名);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2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前5名)或三等奖2项(前2名);
  2、主持开发新品种、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或直接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家重点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或高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参加国家专项展览会并获奖);
  4、培养的学生在国家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得全国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并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上的教研科研文章;专科学校公开发表的学报论文仅限1篇。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成果奖:系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农村科技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原省级四等奖视同现三等奖。
教学成果奖指教育部国家教学成果奖和省教育厅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六条  重要学术刊物论文:以省教育厅《国家级、国家级重点期刊目录》为准。
  第二十七条  课时量要求: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计划学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40计划学时;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同教研室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教学质量考核:指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不同于年度行政综合考核。
  第二十九条  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奖励的第一完成人,可以减少1篇国家重点论文或减免1/3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条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期内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有1次以上优秀。
  第三十一条 代表作或实践综述报告由教育厅统一鉴定。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指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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