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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休包括:
(一)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左右。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考试科目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概论、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高等教育学。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本学科较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知识,较深刻地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或一个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具有改革、创新意识,能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形势,提出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得到领导和学生的好评。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能组织学生课堂讨论。教学效果较好,受到学生的好评。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善于结合学生的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担任过3年以上的辅导员工作,卓有成效地指导过2次以上学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或心理咨询,或上党课,或面向学生开展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根据需要,组织和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的思想状况和社会上的主要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实绩突出,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得到学校领导与学生的好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讲师资格,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讲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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