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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分类: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597 次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粤人职[2000]38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四月三日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须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系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参加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符合本资格条件,经考核可认定讲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教资格后,完成岗前培训,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应有半年到相关行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其技能操作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对某单位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影响。

  (四)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好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另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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