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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严重损害使用有关产品作为投入品的生产商的利益。该项标准从下游用户利益的角度考察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后,相关产品进口价格上升,下游生产商成本提高,利益受损。在1995年自美国等进口食糖反倾销案中,反倾销税的征收使食糖价格上升,直接影响到以食糖作为原料生产其他产品的工业用户的生产成本。但下游用户可以通过改变生产过程、从其他来源进口产品等方式控制成本,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会对工业用户的利益产生大的影响。
2.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因限制获取相关投入品或技术而严重损害产业竞争力。这条标准主要是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来考察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在2004年自韩国等进口不锈钢缆线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该案涉案产品有多种类型,其中不锈钢丝绳用于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主要来自美国。尽管瑞典和英国能够供应相同产品,但生产不锈钢丝绳需要3-4个月时间,一旦美国进口产品在全额征收反倾销税后出现供应短缺,将会导致加拿大企业推迟生产,浪费有限的开采时间,再加上产品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会损害加拿大石油天然气行业生产商的竞争力。
3.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通过限制消费者的选择等方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该条标准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考察征收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征收反倾销税以后,进口产品价格提高,进口数量减少,消费者支出增加,消费选择受到限制,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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