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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宗法文化对西方宪法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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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这种文化我们常称之为宪政文化。西方的宪政文化催生了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法调整的社会秩序则被称之为宪法秩序。而传统中国则与之相异。中国的传统文化其实质为“礼”制文化,或宗法文化,因为在传统中国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就是宗法关系。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形成了一整套迥异于西方的社会秩序,即宗法秩序。“由于宗法伦理的作用在于确定宗法等级制度,使得家族内部尊卑有等、长幼有序,这种家族内部的宗法关系被放大为国家机构内部的君主与部属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宗法制度下,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混淆,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了一切。”所以,“古代中国的封建时期缺乏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由于等级制度和分配权力基本上是一回事,因此,一个人在等级秩序中的地位大致决定了他与权力的亲疏远近。由于统治集团就是社会的最高等级,因此,没有一个机构可以作为国家权威置身于等级制度之外。”
由此可知,传统中国在宗法伦理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宗法秩序在权力分配上不可能出现类似于西方宪政体制下的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而只能是一元化的模式。从奴隶社会开始,中国即实行“权统于一尊”的权力分配方式。自王开始,权力由上而下传递,每一级奴隶主根据与王的亲疏关系,而被受赐一定的等级特权。这种从一个权力中心发源,由上而下的权力传递,形成权力分配的中国模式。由于下级对上级的无条件服从和所有权力归之一元的结构,在中国的权力制度模式中,缺乏对君主恣意妄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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