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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成文法予以解释适用,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许多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却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如各地法院对所谓“凶宅”案的判决各异,对“以贷还贷”中的保证人责任处理不一,往往使得社会公众怀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高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虽已出台时日不短,但同案异判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依然差距较大。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现行案例指导制度未能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指导性案例如何确定?如何适用?如何发展?首先,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形式过于繁多致使检索困难,发布标准把关不严致使质量参差不齐,指导性作用无从发挥。其次,未能明确指导性案例如何约束在后案件,使得多数法官并不重视指导性案例的检索和分析。再次,判例法的精髓在于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同时注重运用“前例区分”技术发展法律因应时势,而我国现有的案例指导制度并不注重某一案例所内含的裁判规则的后续发展问题。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也在于解决好这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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