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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腐败是一个行政权被滥用或行政权力运作失控的问题。判断行政权力是否被滥用或运作是否失控的前提是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必须明确行政权力的界限或范围。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及其运作的程序和方法。使法律成为控制行政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规则或管制行政权力的工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我党内部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等,对遏制行政权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行政权腐败问题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现象。对某些行政腐败现象和行政权腐败制度化问题如何依法治理,仍然缺乏法律依据。这就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行政权腐败屡禁不止。马克思曾说过,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布坎南也指出:“对外在代表国家办事地位的人,如果要适当地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他们的权力和他们在权力范围中的行为的法律——宪法条款,我们就一定要把他们看作是以他们自己的权力最大限度地追逐财富的人。”因此,从立法上建立制约行政权腐败的天罗地网,使行政权力的掌权者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和限定的程序上行使自己的权力,使行政权力的当权者不敢以身试法,挺而走险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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