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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腐败的原因分析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596 次

在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缺乏法律法规的监督与制约。虽然我国法律有有关贪污罪、受贿罪等的规定,但面对当前各种各样的行政权力腐败,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所起的制约作用还远远不够。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监督的权力。但在当前社会,行政权力主体的地位恰恰与人民掉了个儿。行政权力成了行政权力主体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行政权力主体不惜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民告官的案件不断上升。虽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对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不愿意、不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十分普遍。行政主体以裁判者的身份来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无疑给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造成心理障碍。从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正常心理来说,是要求法律上的公正,公正的前提是有一个公正的裁判者,而这恰是行政救济方式所不具备的。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做到完全跳出部门或系统的狭隘圈子,正确依据法律来解决下级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难度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公民在行政诉讼面前还存在一种心理障碍:行政管理与自己的联系更为直接,一旦诉讼中胜诉,使行政机关丢了面子,日后的正常生活恐怕难以为继。从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确立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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