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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公益性服务原则不动摇
公益是一种开放性的福利环境,能使人轻松获得来自文明社会的自然权利。过度和放任的有 偿服务必然使这种环境受到破坏,损害图书馆的公益目的,侵犯读者享受公益的权利。 另一方面,对政府来讲,公益性是制定图书馆发展目标、财政投入、政策的重要依据,是衡 量图书馆政策对于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重要标准,是推进图书馆改革必须坚持的方向[9]。所以,在图书馆服务要进一步强化公益理念,把公益性放在第一位,以 切实保 护读者合法权益为原则。
2.积极开展图书馆法制建设
通过立法防止图书馆公益性的异化极其重要。其一,由于图书馆的公益性是一个容易被歧解 的概念,应该以立法方式对“图书馆的公益性”予以界定,并给予法律保护]; 其二,通 过立法明确公益性前提下图书馆有偿服务的政策,化解免费服务和有偿服务之间的矛盾,解 决有偿服务的无序状态;其三,通过立法保证各级政府对图书馆的投入,满足图书馆保证 公众自由、平等获取文献信息权利的基本需要。这是根本,是对读者和图书馆权利提供的 保障。
3.加大政府对图书馆的投入
1987年2月,文化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推出《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 行办法》,肯定了有偿服务的积极作用。同年10月,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教委等部门在《 关于改进和加强图书馆工作的报告》中再一次强调了图书馆有偿服务的必要性。但是,十六 大以后 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开始着手纠正一些地区图书馆服务的过度市场化,强调政府加大对图 书馆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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