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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03年开始至今,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已经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两百多年的时间里,司法审查从人们争论的焦点问题,演化成人们所公认的惯例,进而演变成为一种现代的司法审查制度。其中,1946年颁布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50年美国通过的《司法审查法》都是司法审查“制度化”的重要标志。但是,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化的描述并不能体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真正历程,因为司法审查制度这项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制度,内容和方向性的变化才是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核心所在。
我们注意到司法审查制度并不是在一个真空的环境中发展,而是在美国特定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背景中,在此消彼长的各种力量综合作用下,主要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依托来发展、变化的。李道樱先生在其著作《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第十章中,认为“美国联邦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司法能动性和影响方面演进到当今的水平,是由美国三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力量形成的。”李道樱先生对于联邦法院的分期同样也适用于司法审查制度的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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