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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是美国的法律精英和政治精英异想天开的杰作,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具有深刻的背景和根基。
首先,从法理上看,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和法律基础。爱德华·考文的名著《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对美国的宪政制度的诞生作了深刻的历史性回溯。在考文的笔下,我们来到了历史的源头的自然法。在他看来,美国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显然是在自然法的怀抱中孕育而生。因为早在古希腊时代,自然法就被描述成为一种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限制、既无所不在又不证自明的自然理性和规律,具有永恒不变的正义性。当考文论及古罗马的西塞罗时,我们看见了更为清晰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雏形。西塞罗曾经说到:“正式法尤其是制定法,一旦与真正的法律失去联系,就丧失了法的资格。”在西塞罗的眼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一种“真正法”(高级法)至上的原则!自然法凭借教会法的世俗躯壳,强调世俗法律不能与其违背。
英国大宪章的签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并“以一纸文件明确而具体地体现了高级法的观念”,普通法发展成为高级法,同时创造着维护自己权威应有的手段和途径。爱德华·考文认为,源自《威斯敏斯特法》第十三条规定而发展形成的普通法院审查王室法令的权力,使司法审查制度初步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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