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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在立法权与行政权自身对行政权的制约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时,司法权的介入便必不可少。“一项司法行为之所以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是因为它通过对法律秩序的保障来保证了社会秩序,这也许是其他任何行为都无法与之比拟的。如果每一种申诉手段都己用尽,那么法院的裁决就要确定地强加给每一个公民”。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促进和保障依法行政的有力手段,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必将在更大程度上使行政权得到公平公正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这是因为:1)法院的监督具有中立性,即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法院是站在中立的立场来裁判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法院的监督具有技术性,法院是专门负责操作和应用法律的机关,而裁判正是法院主要职能,法院有能力审议行政领域内技术性较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法院的监督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整套严格的诉讼程序以保证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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