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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和专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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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和专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论文和专著(简称学术论著)是科技成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科学研究的产出形成之一。学术论著产出水平(数量和质量)是高校整体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基础。加强学术论著的管理,并纳入学校科技管理规划和计划目标之中,有利于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效率。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是学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科技工作者沟通科学研究信息,交流科技成果,探讨学术问题,相互启迪思想,增进合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有利于学校学术论著的产出和与国内外学术界的合作联系。
  第三条 学术论著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科学地、客观地评价学术论著的质量、水平,并给予奖励,是对科技工作者科学劳动的承认,也是他们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利于调动学校科技工作者发表和出版学术论著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为此制定《学术论文和专著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凡本校教职工在国际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国际国内各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由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学术论著层次分类按下顺序递降排列:
  一、学术论文层次分类
  1."科学论文索引"、"工程索引"、"科技评论索引"、"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
  2.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中科院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外学术刊物、"国际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
  3.中科院直属所主办学术刊物、国家教委委托主办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出版机构正式出版)收录的论文,国际会议上特邀作的学术报告,经评审收录入专著的论文(出版机构正式出版);
  4.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统计的学术刊物(除上述三类含盖外)、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出版机构正式出版)收录的论文;
  5.其它学术刊物或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和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6.地市(含地市)以下各级学术会议论文集和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二、学术专著层次分类
  1.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理论著作;
  2.我国科技领域某方面空白的著作;
  3.反映先进科技水平和科研成果、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著作(含新技术、新工艺内容的科技著作);
  4.挖掘积累和发展我国科技遗产著作;
  5.手册、工具书、译著及其它类型著作(注:不含科普类)。
  第六条 凡学校各学院(系)、各教研室(研究室)及有关单位开展的各层次范围和各类型的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依据本办法制定的计划、组织程序归口管理;学校各级各类学会(含挂靠学校的和校内横向的、跨学科的学术团体、中心等)开展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其它科技活动,也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科技处学术科负责学术论著、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各级各类学会(含挂靠学校的和校内横向的、跨学科的学术组织、中心等)的归口管理以及协且国际学术交流管理,其职责包括:计划、组织协调、过程管理、资且、统计、奖励、对外交流和提供检索查询服务等。
  第八条 学术论著年度计划目标和制定基层学术交流活动计划要求每学年初下达各学院(系)。学术论著目标指标根据学校211工程总体目标,以各学院(系)教师职称结构为测算基础,参考各学院(系)近年学术论著产出增减情况,运用趋势外推法予以确定。学术论著计划目标和各学院(系)制定的基层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各学院(系)年终科技工作考评主要指标之一。
  第九条 各学院(系)年度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在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的同时,报科技处学术科备案;各级各类学会应根据各自的办会宗旨、发展目标和优势特点,围绕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科技工作中心任务制定工作活动计划,并上报科技处学术科,便于统筹协调、组织和支持,重点明确的予以落实。第十条 本校教职工在参与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发表出版学术论著过程中,涉及登记、有关费用支出和报销、保密审查等事宜,按下述方法和程序办理:
  一、凡本校教职工当年度发表或出版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所列的学术论著均需进行登记。登记手续在作者学术论著经学术刊物、学术会议或出版机构确认同意发表或出版后,持有关发表或出版证明材料到科技处学术科办理,未经登记的学术论著学校不予确认。
  二、在学术论著发表或出版过程中,凡未经科技处学术科审核签字的学术会议注册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印刷费等有关借汇款或报销财务凭证,学校财务处可不予办理汇款或报销。
  三、凡向国外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或境外出版机构寄送学术论著稿件,必须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在国内学术刊物、学术会议或出版机构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著,刊物、会议、出版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要求的,也必须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按下述程序执行:
  四、由学术刊物、学术会议、出版机构同意录用,并经保密审查(指需经保密审查的)获准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著,如有经费困难,且符合学校论著资助发表出版政策条件的作者,可向科技处学术科提出经费资助申请(参见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正式发表和出版的学术论著包含大量科技信息,是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决策分析的重要资料、数据来源和依据,学术论著统计是学校统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统计程序参见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
  第十二条 科技处学术科每年度将登记和统计的学术论著摘要汇编成册并输入学术论著管理数据库,作为学校教职工学术研究成果考核的依据,并籍此对内对外开展学术交流和提供检索查询服务。
  第四章 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论著专项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学术论著产出层次高、质量好且无科研经费其它经费的本校教职工,帮助他们解决经费困难,以达到促进学校高层次高水平学术论著的产出,促进科技人才成长,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之目的。
  第十四条 资助重点
  一、重点资助35岁以下经评估选拨列入学校青年科技人才滚动培养计划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发表或出版的高层次学术论著。
  二、重点资助国家、部省级重点学校和正在成长的、纳入规划建设的新学科且具有明确研究方向,持续性学术积累形成的高层次学术论著。
  三、重点资助列入学术梯队的中青年后备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发表或出版的高层次学术论著。
  第十五条 原则上资助确无科研经费或其它经费的,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著的版面费、打印费、邮寄费及出版补助费、资助额度:学术论文最高资助版面费的80%,学院(系)、室资助或自筹不低于20%;学术专著最高资助出版总费用的30%,学院(系)、室资助或自筹不得低于70%(对基础学科视情况可适当增加资助比例)。资助申请必须在配套资金落实之后方可提出。
  第十六条 学术论著专项基金资助高层次学术论著的发表与出版,那指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一、"所列1~3类学术论文和"第二章,第五条,二、"所列1~3类学术专著,以及具重大价值的挖掘积累发展我国科技遗产的著作和确有较高学术价值,对传播新学科新知识和先进科技有重大作用的著作性工具书。
  第十七条 基金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凡我校教职工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并在当年度的下述各类学术期刊、国际学术会议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学校名义主办的科学报告会上发表的论文;经正式出版机构发行的学术专著(注:学术论文不包括简报、短文、报导、摘要及非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等;学术专著不包括各类教材、科普读物、译著、手册等)均属奖励范围。奖励等级设置如下:
  一、学术论文类
  1.被科学评论索引(ISR)、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可确定为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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