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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开发海洋写入海洋基本法和经济发展五年规划,为海洋权益的维护提供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作为海洋大国的中国,对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拥有管辖权,这大约相当于我国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尽管我国有如此巨大的海洋,但是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均有海洋基本法,其对海洋权益的保护方面明显好于我国。由于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这就导致我国的海洋立法工作举步维艰,海洋权益的维护也是难上加难。
由此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应该把开发海洋、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写入宪法之中,为我国的海洋法立法工作提供宪法依据;其次,应该效仿我国成熟的五年经济规划编制海洋发展五年规划,编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为海洋权益的维护的具体操作指明方向。
二、开展海洋国土资源的调查,为海洋开发提供依据
笔者建议,国家海洋局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该加快我国有管辖权海区内无人海岛和海区其他资源的科学调查,这在一方面可以宣示我国的主权,另一方面可以摸清我国海区的资源状况,为我国的海洋科学开发与管理提供依据。
三、建立独立的海洋执法管理队伍,改变多头执法的局面
目前,我国的海洋执法队伍较多,职责交叉,办事效率低下,不利于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为此笔者建议,应该建立一支能够全面的履行各种海洋执法职能,加强我国的海洋权益的保护,维护海洋开发和利用及相关涉海活动的正常秩序,全面落实国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综合性的海洋执法队伍。其主要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海洋权益、保护国家海洋资源;第二,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及渔业开发秩序;第三,承担非战时海防及开展与他国的海洋执法交流与合作;第四,海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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