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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非常注重大学生的课外活动,鼓励学生成立各种课外活动团体。他们认为,大学生教育的效果是与学生在校园里度过的时光以及学生参加各项活动的质量成正比。我们国内的高校也应积极抓住学生社团活动这个环节。美国传播学者宣韦伯在他的《传媒-信息与人》一书中,早就提醒人们:“参加传、受关系的人,都带着一个装满一生经验的头脑来,用以解释收到的信息,决定怎样反应。两个人若要有效地互通,必须双方存储的经验有若干共同的地方。”因此,学生传播法律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学生群体的任务要靠传播活动的“意见领袖”来完成的,这些基本意见领袖可以被定义为法律界的学生领袖。虽然这些舆论领袖是少数,但要积极发挥自己的“扩散效应”,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美国科学家蔓延罗杰斯提出的创新扩散理论,他指出,在物联网的社会制度创新继续蔓延的话,我们首先必须有一个人的10%-20%,采用这种创新是,在创新扩散的比例达到了“关键的大多数时间,”点,将进入快速扩散阶段扩散。大学可以授予法律界协会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法律界能起到“扩散”效应。
高校可以通过团委、学生处、社科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社团运作的有效管理和支持,法律社团应重点突出对大学生法律观念的传播与普及。为什么呢?并非所有的高校都设有法律系,法律社团成员未必具有良好法律素养,而且成员自身在接受法律信息中可能会有信息的遗漏和缺失,这些传播者往往会把记忆的法律信息按照自己的理解重新组织、重新加工,于是“大道消息”就容易变成“小道消息”,小道消息”的偏差对大学生法治主体性建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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