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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行政听证制度,使之真正发挥作用,非常必要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救济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起行政听证程序中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因为这一机制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监督,于相对人则是一种权利救济。即使我们的听证制度设计得再完美,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机制,也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实行。我国行政听证苍白无力的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在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上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听证也不过就是一纸空文。
另外,我们要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如以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监督听证行为,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督听证行为等。除了完善有关立法,并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监督外,舆论监督是一项非常有力的武器,随着社会民主进程的发展,舆论监督在其中扮演者日益重要的角色。保障舆论自由,通过舆论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通过人民来监督,再加上法律上的保障,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善的行政听证监督机制。
把听证程序引入到行政处罚法中的这项举措在当年在我国是一项重要的举措,然而,从十几年间的实践来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其本身立法上的缺陷,也有社会法治观念的有待提高,而更多的往往是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不足。针对这些缺陷,本文从立法技术、执法监督、社会法律观念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限于作者水平,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提高,希望本文能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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