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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哈贝马斯把普遍化原则作为道德证明的最主要原则,话语原则从属于普遍化原则。后来,他接受他的学生韦默尔的建议,把话语原则视为一切证明的普遍原则,而把普遍化原则降为道德规范证明的特殊要求。
第一,普遍化原则。在哈贝马斯那里,商谈伦理学的根本原则被称为“普遍化原则”。他认为,商谈必须具有规范的普遍规则,这种规则的确定,是建立商谈伦理的基础,任何有效的道德规范在被普遍认可及遵循时都必须满足一切有关的意趣并为这些人欣然接受。即:“一切旨在满足每个参与者的利益的规范,它的普遍遵守所产生的结果和附带效果,必定能够为所有相关者接受,这些后果对于那些知道规则选择的可能性的人来说,是他们所偏爱的”。借助这一“普遍化原则”,人们可以自愿的接受普遍的道德原则,并且,人们可以在道德论证中找到促使各方达成一致的原则。
第二,话语原则。话语原则,哈贝马斯又称之为“论证性原则‘D”’,即“一切参与者就他们能够作为一种实践话语者而言,只有这些规范是有效的,它们方能得到所有相关者的赞同”。也就是说,让一切与社会规范的建立有关的人,参与到对规范的商谈、对话与讨论之中,从而共同寻求一致性的意见。交往主体之间进行商谈、质疑、辩解、反驳,不受权利与金钱的约束,不受外因的压抑和排斥,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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