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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是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内容体系的理论基石。它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及承担责任的程度具有重大的意义。归责原则起初是在民法理论领域中广泛使用。“归责”是指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后应根据何种依据行使侵权行为人、物件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拉伦茨指出:“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 承担的责任的前提和条件。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以下的功能:
(1)归责原则体现了行政赔偿的价值取向。行政赔偿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可以在规则原则中体现出来,规则原则承载着行政赔偿的价值目标,是连接赔偿目的与具体制度的桥梁。如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行政赔偿不仅要救济受害人,而且旨在为行政机关的活动设定标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活动,违法致害的行为要导致赔偿的后果。若采用无过错原则,则意味着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管行政机关有无过错,只要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归责原则不是建立在制裁的基础上,而以补偿为主要目的。
(2)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对赔偿构成要件起决定作用。赔偿构成要件以归责原则为核心,是归责原则的具体化。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不同内容,如采用过错原则意味着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或客观过错为构成要件,若采用违法原则就必须以致害人的行为违法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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