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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构设置不合理,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不佳
按照“管理职能和执行分离的职能”的原则,各级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设置专职的军事物资采购的监管机构。然而,仍有一些部门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大量的军队和执行机构在物资采购监管部门还没有分开,责任监督和执行机构分工不明。其次,虽然一些部门已分别设立了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但不敬业,但在其他功能单元合并这些机构,它代表了其他功能单元进行的群众监督军队物资采购功能或集中采购职能,负有重要责任成为“副业”的机制不能激发活力,发电。由于专门机构和人员不够,导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员工,往往是由于产能的限制,和能量水平并不了解情况的工作,分析问题,不断完善措施,而且容易扯皮现象,从而影响军队物资采购的效率。
2.职责认识不清,监管能力不强
因为采购改革运行时间不长,在其中承担了清醒的认识到金融业是好的,只要账户管理的资金,支付好就行了材料采购过程中工作的财务人员的财务部分监督职责作为采购效益的水平采购部门的事,无关他们缺乏主观意识。
3.预算水平不高,存在脱节现象
目前一些部门尚未编制采购预算,或虽然编制了采购预算,但是编制质量不高、粗放,缺乏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批复时间晚且调整幅度大,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超标采购现象时有发生,致使采购缺乏计划性,大量的采购项目游离于军队物资采购预算之外,严重影响了军队物资采购的计划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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