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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内部刊物想转载内部刊物或公开发行刊物上已发表的作品,是否需要征求对方期刊社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同时还需要支付作者稿酬吗?我也查阅了很多管理规定,但是还是发现说法不一致的情况。这是很多作者共同的疑问,在此,大拇指代写代发论文中心将对这一问题作出合理的解答。
(1)期刊转载其他期刊已经能够发表过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是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有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期刊已发表的作品仅限于“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还得除外。所以,我认为如果不属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规定是明确的:须经许可并付费。
(2)是向期刊社还是向作者请求和付费?这要看期刊社和作者之间是否签订有“版权转让协议”。如果没有协议,那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期刊社只享有“期刊的整体汇编权”,而单片文章的著作权仍然归作者所有。著作权发规定的是“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想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要看著作权归属于谁。
(3)内刊的转载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问题。这个问题还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保护原则,我的理解是“内刊与正刊”在转载的问题上应当同样适用著作权法。因为现在的内刊并不等同于“内部资料”,是我国期刊管理体制下的特殊产物。所以,内刊不能理解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和“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是一种出版形式。当然,在期刊管理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正式刊物不得转载内部刊物上发表的内容”。
以上是我对著作权法的理解,仅供参考。当然“存在的并不一定和合法的”,非法的也不一定被追究。这有法律执行的尺度问题也有著作权人的权力行使的策略问题,但这不属于你的问题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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