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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市商业银行在当地设立政府控制的金融机构的开始,所以当地政府在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989年的统计数据,城市信用社在3409,约60%来自各级国家银行的形成。其余约40%,建立了地方基层政府机构。因此,需要对城市信用社国家银行的重组和地方政府的合作。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文件1995年1月21日在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过程中的规定“,人民银行将直接参与试点研究政策形成的形成;分行与当地政府合作,加强对领导组织工作,并做试点的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的研究工作。“看到城市合作银行接受的方案决策的形成,当地政府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截至1996年6月,城市合作银行已开通6,已建立6,设立了16,准备设立67到1997年底,国务院批准列入城市合作银行的成立计划达到152个,其中已批准71开放,批准成立的。
在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后,地方政府自然获得了大多数城市合作银行的控制。首先,从表面上看,城市合作银行的各类企业和地方金融类股的总股本构成,甚至个别企业的股份。地方金融股权的城市合作银行往往达不到绝对的控制水平。但是,如果你考虑到当地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股份间接持有,政府往往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唯一控制器。其次,在项目选择和任用人才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实现自己的影响力。第三,在建设所谓的“金融安全区”,人民银行实际上要发挥金融业地方政府的作用。在已经出现在封闭的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经常分享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这提供了在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政府干预的理由。最后,城市商业银行,在短期内,政府干预不一定是件坏事。研究某些情况下,可在当地政府的某些富裕地区的支持可以发现,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局部增加比其他银行要快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的紧急经济需要,为了得到满足。为了实现地方经济增长的目标,不少地方政府有强烈的融资需求。然而,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在当地政府拥有的银行分行的影响力逐渐丧失的过程改革的逐步深化;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尚未取得发行债券的权利,所以地方政府融资的愿望很难实现。城市商业银行为当地政府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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