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748 次
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防止政府机关滥用核定国家秘密的权限,必须要求政府机关将国家秘密核定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在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界定上,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原则。印度最高法院也要求尽可能缩小保密范围,宣称信息自由同样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为了保证阳光型政府的建立和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对国家秘密外延的规定,除应延续我国现行的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外,还应以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不是国家秘密的事项,如三公消费、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开支、税收状况以及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医疗、卫生、教育等事项。但在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审查时,在某一政府信息已被有权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下,执行该信息所派生的政府信息也属国家秘密,属于不应公开事项。
因此,《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九种类型的界定。根据《征求意见稿》,《保密法》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声明: 本文由( hxr )原创编译,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hxlww.net/19747/hxlwfb
近期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