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70 次
作为我国唯一法律确定的办理提存业务的公证机构,在如此具备优势地位的前提下,提存公证事务本应发展的如火如荼,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全国各地公证机构办理的提存公证事务的数量零星散碎,整体呈现萧条之势,相比之下,法院以及律师事务所、银行及信托公司已经开展类似担保提存的相关业务,并且有大力发展的趋势。到底哪些因素制约了提存公证事务的发展,如何才能使公证处的提存公证事务能发挥应有社会功能作用,以下是笔者的想法。
一、配套的法律依据呈现滞后性。
我国第一次部对提存业务做出立法依据的只有1995颁布实施的《提存公证规则》,距今已经近十几年之久,社会需求是不断在变化,《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条款愈发显得不合时宜,为了使公证机构在办理提存业务时能够有法可依,并且配套的法律条款能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我们应该实事求是的分析公证行业目前的环境、能力和条件,积极地制定新细则,同时尽快地清理和修改类似《提存公证规则》之类不合时宜的旧规则。这也是保障公证行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公证机构应该调整优化业务架构。
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符合提存适用条件的个案不断增加,公证机构除了发展占业务份额比较多的民事继承、赠与等基础业务外,应放眼全局,与时俱进,积极学习了解如何办理各类提存事务。另外,债务人以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受领为原因请求公证书办理债权清偿提存时,公证机构往往因无法核实实际情况,因害怕双方存在纠纷而引火烧身拒绝受理此类业务。身为现代公证人,我们应该具备不怕麻烦上门积极应对的职业精神,依照相关提存规则规定,公证机构只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办理一个向提存受领人发函的送达证据保全公证之后,再依据相关程序规则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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