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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进一步完善协商程序。对议题由谁提出、什么时间提出、由谁确定、安排协商的程序、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以及在如何对待临时性议题问题上,尽量作出明确规定,加大民主党派的主动性,同时避免任意变更协商计划、协商议题、协商时间等情况。
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要求,在召开“两会”时,让报告、预算等在提交人大通过之前,先由政协委员对其进行协商,让报告广泛吸纳委员意见后再提交人代会审议通过。
四是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保证协商主体的平等、自由,保证协商过程的和谐、舒畅进行。还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普及政治协商所必须具备的平等、理性、参与、合作、包容、妥协、共识等精神,为协商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五是进一步加大知情范围。要加大协商内容、过程以及结果的公开化、透明度,让广大社会公众尤其是民主党派成员提高对协商的知情范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完善重大工作、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要情等方式通报,让不同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在协商民主中得到充分体现。
六是充分发挥参政党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要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深刻理解和把握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功能、优势和作用。加强有关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充分认识参政党在开展协商民主实践、推动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和任务,切实增强践行协商民主的自觉性。要认真总结民主党派参与民主协商实践的经验,不断丰富和拓展协商民主的方法途径和载体形式。要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履行协商职能的各项制度,为有效参与协商民主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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