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52 次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行政执法是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的一般宗旨、启动程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决定、期限、行政裁量基准等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了职责明晰、当场处理、及时处理、高效处理的特点。行政执法程序的法治化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及时、便民地解决社会矛盾。
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守,便无可挽回。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必然不能缺少司法这一环。各地法院已经对诉讼费用、未成年人审判、诉讼调解、诉讼和解等方面作出了改革。但是,各地诉讼频发,矛盾不断,缺乏法律信仰等现象层出不穷;老百姓不敢惹官司、不相信法院的情况屡见不鲜;司法程序不透明、法官不依法判案、唯长官指令是从的声音此起彼伏、不绝于耳;用钱买刑、同命不同价的抱怨和喟叹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造成了人们缺乏法律信仰的表现和判断依据。因此,法官行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举措。
案件积累,无法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在社会转型、矛盾多发时期,应该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效用。将矛盾小、涉及面小、人数少、涉及问题简单的一般民事纠纷尽量在基层解决,积极发动基层自治组织、调解机构采用调解与和解的手段将纠纷化大为小、化小为无。已经进入立案阶段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充分了解案情,知晓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诉求,积极推动调解。对于上诉的案件,不能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而是要主动进行后续跟踪查问。而且,法院不能避重就轻,将疑难复杂案件拒之门外,使社会矛盾升级,造成信访频发,事态发展无法遏制。另外,要积极倡导法官就地办案、巡回法庭办案,快速、及时解决纠纷,不仅能及时疏导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官形象,重要的是能达到解决一起纠纷,让一片公民收益受教,让法律、法官形象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让百姓切实感受到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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